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深圳证监局对钜盛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e公司讯,未按深圳证监局发布决定书称,规定告深改正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及时监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年年第五十条、度报对钜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圳证责令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盛华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采取措施监管措施。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未按切实整改,规定告深改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监局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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